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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

2015-10-23 10:22:09 云南省民族學會32811

國家宗教事務局令

第 12 號


《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已于2015年4月16日經(jīng)國家宗教事務局2015年第4次局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王作安

2015年4月28日



藏傳佛教學銜授予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藏傳佛教學銜授予工作,促進藏傳佛教人才培養(yǎng),根據(jù)《宗教院校學位授予辦法(試行)》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藏傳佛教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藏傳佛教院校,是指依據(jù)《宗教事務條例》、《宗教院校設立辦法》設立,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或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舉辦,培養(yǎng)藏傳佛教教職人員和專門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藏傳佛教學銜,是指藏傳佛教院校學生在校學習期滿,成績合格,或寺廟學經(jīng)班學員達到同等學力,經(jīng)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對其政治思想表現(xiàn)、宗教操守、課程考試和辯經(jīng)考試、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合格后,獲取的學銜。

第四條 中國佛教協(xié)會成立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負責指導藏傳佛教學銜授予的相關工作。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成員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選聘,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后,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頒發(fā)聘書。

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日常工作由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宗教事務局和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對藏傳佛教學銜授予工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二章 學銜等級及評定機構設置

第六條 藏傳佛教學銜分初、中、高三級,分別為禪然巴、智然巴、拓然巴。

第七條 禪然巴、智然巴學銜由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舉辦的藏傳佛教院校授予。拓然巴學銜由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授予。

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可以根據(jù)需要開辦中級學銜班,授予智然巴學銜。

第八條 藏傳佛教院校設立學銜評定委員會,負責學銜評定授予工作。

第九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成員,經(jīng)舉辦該院校的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審定,分別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學銜評定委員會成員,經(jīng)中國佛教協(xié)會審定后,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成員,由該藏傳佛教院校院長簽發(fā)聘書。

第十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可以根據(jù)需要設立學銜申請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辯經(jīng)考評委員會和論文答辯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學銜申請人的有關情況,包括政治思想表現(xiàn)、宗教操守、學力證明、課程考試和辯經(jīng)考試、論文答辯材料等;

(二)組織學銜申請人的辯經(jīng)考試;

(三)組織學銜申請人的論文評審和答辯工作。


第三章 申請學銜條件

第十一條 學銜申請人應當維護國家統(tǒng)一,反對民族分裂,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嚴守戒律,正信正行;具有相應的佛學理論知識和講經(jīng)說法能力,完成教學計劃或相應課程的學習和修持,成績合格,符合相應學銜的申請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禪然巴學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較好地掌握因明學《釋量論》、般若學《現(xiàn)觀莊嚴論》、中觀學《入中論》和《俱舍論》;

(二)初步具備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基本能力。

第十三條 申請智然巴學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系統(tǒng)掌握因明學《釋量論》、般若學《現(xiàn)觀莊嚴論》、中觀學《入中論》和《俱舍論》、戒律學《戒律本論》,并在相應研究領域有較深的造詣;

(二)具備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四)能夠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簡單交流和閱讀。

第十四條 申請拓然巴學銜,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系統(tǒng)深入掌握因明學《釋量論》、般若學《現(xiàn)觀莊嚴論》、中觀學《入中論》和《俱舍論》、戒律學《戒律本論》,并在相應研究領域有突出成果;

(二)具備獨立從事佛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備較強的從事佛教教務活動的能力;

(四)能夠較熟練地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交流和閱讀。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備申請學銜的資格:

(一)道德品質和持戒守法方面犯有嚴重錯誤的;

(二)課程考試中作弊,情節(jié)嚴重的;

(三)論文剽竊他人學術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校期間受過留校察看以上紀律處分的。


第四章 學銜申請與授予

第十六條 學銜申請人申請學銜應當向藏傳佛教院校提交本人填寫的《藏傳佛教學銜申請表》。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藏傳佛教院校畢業(yè)生和寺廟學經(jīng)班達到同等學力的學員,可以分別向所就讀的藏傳佛教院校、寺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藏傳佛教院校申請禪然巴學銜。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藏傳佛教院校畢業(yè)生和寺廟學經(jīng)班達到同等學力的學員,可以分別向所就讀的藏傳佛教院校、寺廟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藏傳佛教院校申請智然巴學銜。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藏傳佛教院校畢業(yè)生和寺廟學經(jīng)班達到同等學力的學員,可以向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申請拓然巴學銜。

第十八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應當對學銜申請人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宗教操守、課程考試和辯經(jīng)考試、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評審,并召開學銜評定會議討論通過學銜授予決定。會議有4/5以上的成員參加方為有效。

學銜評定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出席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方可通過學銜授予決定。形成決定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參加會議的成員審閱、簽名。表決不得采取通訊方式。

第十九條 經(jīng)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評審不合格的,1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學銜申請。

學銜申請人對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受理其學銜申請的藏傳佛教院校予以復審。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qū)藏傳佛教院校學銜授予情況,由舉辦該院校的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分別報省、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學銜授予情況,報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備案。

藏傳佛教院校授予學銜人員名單,由中國佛教協(xié)會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后,中國佛教協(xié)會將被授予藏傳佛教學銜人員名單在中國藏語系高級佛學院網(wǎng)站公布。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對已被授予藏傳佛教學銜的人員,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辦法第三章有關規(guī)定情形的,由授予其學銜的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撤銷其學銜。

第二十三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責令改正、暫?;蛉∠洳貍鞣鸾淘盒W銜評定委員會成員資格:

(一)泄露評定意見及投票情況的;

(二)公布評定結果前,泄露評定結果的;

(三)為學銜申請人拉票,試圖影響評定結果的;

(四)收受學銜申請人賄賂的。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三)項或第(四)項行為的,由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宣布違規(guī)授予的學銜無效。

第二十四條 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有違反學銜授予程序和規(guī)定行為的,由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宣布違規(guī)授予的學銜無效,并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責令整改、暫停學銜授予工作或重組藏傳佛教院校學銜評定委員會。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藏傳佛教學銜申請表》、《藏傳佛教學銜證書》由藏傳佛教學銜工作指導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 《藏傳佛教學銜證書》由藏傳佛教院校院長簽發(fā)。

第二十七條 在藏傳佛教院校學習的境外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境外學者,其學銜授予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中國佛教協(xié)會和省、自治區(qū)佛教團體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王俊春錄入:王俊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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